''以审判为中心"的若干问题研究
杨宇冠,杨侬
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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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”。刑事诉讼 以审判为中心,要求诉讼活动符合司法规律,理顺侦查、检察和审判功能的关系,确立无罪 推定的原则,法庭依法独立审判,强化审判功能。在法庭审判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 裁判原则,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、对质权等一系列合法权利。“以审判为中心”并不意味 着侦查和检察干警的职责有所减少,也不意味着三机关的地位高低。“以审判为中心”应 当有许多配套措施才能实现,包括案件分流、简易审判和快速处理机制;“以审判为中心 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完备的审判程序。刑事案件审前分流以及简易审 判等快速处理的方式正是“以审判为中心”的改革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

关键词: 以审判为中心;司法改革;案件分流
发表年限: 2016年
发表期号: 第3期